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红霞、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红霞,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路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该公司川南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红霞、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有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对上诉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中明
审判员夏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凤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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