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师红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024民初87号
原告廊坊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与河北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捷泰公司),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因河北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申请将被告河北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该公司的股东**、师红霞,本院通知了**、师红霞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廊坊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庆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宝、吴小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被告师红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被告中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植、周静,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既是捷泰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又是被告中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将被告中油公司中标方式取得的四川页岩气管道安装及土石方工程即威远页岩气2018年(第1期))地面集输工程施工工程中的威202H54、H55H62~CC202-3集气站支线施工部分工程通过控股的捷泰公司与原告辉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方式将工程分包给原告辉煌公司进行施工。原告辉煌公司与捷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原告辉煌公司工程量明确约定按被告长城公司结算总价的82.5%进行结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辉煌公司按约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现已施工完毕且已交付,且本案被告均无异议。涉及原告辉煌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由于业主即本案被告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正在结算中,无法确定原告辉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向原告辉煌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达成《建设工程分包》合作意向,**通过邮箱向孟庆伟发送了《威远页岩气2018年地面集输工程清单报价表-发服务商》。 二、被告**系捷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股东由被告**及师红霞组成,**与师红霞系夫妻关系,该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注销。 三、2018年7月30日,捷泰公司(甲方)与原告辉煌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业主长城公司签订四川页岩气管道安装及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将部分页岩气管道安装及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4、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按照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书内所规定的条款规定,以甲方分配给乙方工作任务后,甲方认可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来确定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除业主方提供的管材等材料)。合同6.1合同价款:1、所有乙方施工的工程量,按业主方与甲方结算总价的82.5%,甲方给乙方结算。……。合同6.2本工程的工程量:以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书内规定的条款规定,以甲方实际分配给乙方工作任务后,甲方认可的工程量为准,来确定工程量。合同第7条工程拨款与结算: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经甲方申请后,甲方收到业主方支付的与乙方有关的工程进度款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需扣除甲方垫付的油款。……。8.1甲方委派王伟力为甲方代表,行使甲方的权利。8.2乙方委派刘仲宝为本项目经理……乙方在更换上述关键管理人员时,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乙方违约。11.5竣工资料及结算:此工程竣工后3日内,乙方应按业主方要求,完成此工程的所有竣工材料的制作、签字等,提专业主方存档,乙方所有资料完成后,经业主方按规定审核后,先由业主方确定给甲方的工程总结算价,再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来确定给乙方的总结算价。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合同效力等作约定。捷泰公司及被告**在甲方一栏签章,原告辉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孟庆伟在乙方一栏签章。 四、2018年11月29日,被告中油公司通过中标的方式取得威远页岩气2018年(第1期))地面集输工程施工工程中的威202H54、H55H62~CC202-3集气站支线施工工程,被告中油公司未与被告长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前原告就已经进场施工,被告中油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五、2018年12月19日,被告长城公司(甲方)与被告中油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威远页岩气2018年(第1期))地面集输工程施工工程中的威202H54、H55H62~CC202-3集气站支线施工分包给乙方,合同暂估价(含税)515187.35元,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第17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项目或劳务作业转包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庭审中,被告**称其是被告中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中油公司、被告长城公司及原告均无异议。 六、原告辉煌公司进场施工后,被告中油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为王伟力,2018年12月中下旬,现场负责人变更为杨春植,但被告中油公司未书面通知原告辉煌公司及被告长城公司。 七、原告辉煌公司提供的《工程量、价确认单》上有被告中油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王伟力的签名,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庭审中,被告中油公司申请王伟力为证人出庭作证,王伟力及原告辉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庆伟均证实《工程量、价确认单》实际签订时间是2019年2月以后。 八、被告**以王伟力涉嫌职务侵占向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报案,并提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受案回执》,受案回执上载明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 九、2018年春节前,原告辉煌公司及其他几家施工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与被告中油公司发生纠纷(此时,原告辉煌公司已撤出施工现场)。2019年1月24日,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被告长城公司预付200万元工程款给被告中油公司,原告辉煌公司委派王立广签订付款协议后,并收取工程款400000元。签订付款协议当日,王立广在被告**方提供的《孟庆伟工程油量使用统计截止1.8日》及《工程确认表》签字处签名。 十、工程现已施工完毕,被告长城公司与被告中油公司就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至今仍在结算中。 十一、诉讼中,原告辉煌公司依据王伟力签名的《工程量、价确认单》主张判决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3358元,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师红霞、中油公司认为:1、依据原告与捷泰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按被告长城公司与捷泰公司结算总价的82.5%进行结算,而被告长城公司与被告中油公司双方对工程及工程价款至今仍在结算中,导致原告辉煌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都无法结算,工程付款条件未满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提供的《工程量、价确认单》属于虚假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被告**已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受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也不应支持原告诉请。
驳回原告廊坊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廊坊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仕强
书记员  徐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