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482民初2815号
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市政公司)与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项目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通过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及工程结算单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66400元。依据合同约定,在原、被告双方结算后一个月内,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的80%,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为266400元*80%即213120元,剩余20%工程款53280元原告应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日期为结算后一个月内,因此,利息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13120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被告主张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提供路面塌陷照片、《禹莒路路面下沉维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禹莒路路面下沉维修工程工程量清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证明效力不足,缺乏关联性,被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1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13120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计2648元,由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8元,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