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829号
原告: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吴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平原天助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张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