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鲁燕。
被执行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31690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2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