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和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祥和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投资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据此,投资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科技公司、工程公司对于投资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系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工程公司退还科技公司租赁费保证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