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420号
原告: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2号果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5-1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北京松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连春营调解,原告北京松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松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松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李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