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卓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霞霞。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9239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92393.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如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32元,由**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东公司垫付,远东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东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晋A8××**、晋A9××**汽车两辆,已被他院查封,本院已委托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公积金等财产。
5、本院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2日,通过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汤俊超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