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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负责人:郎云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晋铎,泽州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宁,泽州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晋052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向被执行人追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8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1)发现其银行存款,均由另案冻结在先,本案依法进行轮侯冻结;
(2)对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登记车辆,依法委托车辆注册登记地法院代为采取查封,车辆未能实际制;
(3)未发现其有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4.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依法应交纳的罚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811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