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9851号
原告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1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1号楼B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原告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马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