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伊顿慧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平立,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伊顿慧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伊顿慧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