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湖景苑1号楼B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伊顿慧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伊顿慧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