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5民初16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男,系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户为4930210001808100130643中的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户为4930210001808100130643中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户为*************中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