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62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彩红,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乡亲贤村长风街中段236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俊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