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62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彩红,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乡亲贤村长风街中段236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俊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