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香河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6095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香河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土建工程已于2018年1月底完工,虽然有关部门未验收,但也已于2018年1月底使用,故原审认定已经具备给付混凝土款的条件,并无不当。综上,亿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马 伟 审判员  曲大鸣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