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4134号
原告***与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西庄村委会)、第三人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赫养护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新西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亿赫养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以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且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二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承包人,三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地”以及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根据***于1998年签订的《永农(西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以其他方式承包涉案土地。 关于***是否还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认可其承包土地两三年后,新西庄村委会将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亿赫养护公司,之后***未再实际耕种涉案土地,亦未再上交合同约定的玉米。虽然***诉称系新西庄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自2001年亿赫养护公司使用涉案土地至2018年,***在长达十余年期间未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西庄村委会或亿赫养护公司主张权利,可以认定***认可其与新西庄村委会就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要求确认享有涉案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要求新西庄村委会和亿赫养护公司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要求新西庄村委会和亿赫养护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3月26日,***(乙方)与北京市永乐店农场新西庄村农工商合作社(甲方)签订《永农(西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粮田13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止,共30年,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玉米120斤。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每延期一天按所欠承包款0.5‰的比例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称,1998年承包涉案土地后,其种植了两三年,种植期间一直上交玉米,后新西庄村委会强行将土地收回种树,此后***未再上交玉米。***认可其于1986年转为非农业户口。 2004年10月1日,新西庄村委会(甲方)与何淑霞(乙方)签订《土地确权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丰产方50亩、松树林86亩、白家洼116亩土地确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止,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总费用1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以新西庄村委会财务收据为凭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可在土地上建造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穆瑞亮、杨永刚、常秀菊签字并加盖新西庄村委会公章,乙方处有何淑霞签字并加盖亿赫养护公司公章。***承包的13亩土地包含在白家洼116亩土地之内。2007年12月28日,新西庄村委会(甲方)与何淑霞(乙方)再次签订《土地确权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丰产方亿赫公司基地东面50亩、亿赫公司北面76亩、松树林86亩、白家洼116亩土地确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亿赫公司北面76亩土地使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止,自2051年1月1日起丰产方、松树林、白家洼共计328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到2066年12月31日止。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总费用3094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以新西庄村委会财务收据为凭据。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穆瑞亮、杨永刚、常秀菊签字并加盖新西庄村委会公章,乙方处有何淑霞签字并加盖亿赫养护公司合同专用章。亿赫养护公司提交新西庄村委会出具的2001年至2008年土地租赁费收据,证明其并已向新西庄村委会缴纳租金。 2018年,***以排除妨害为由将亿赫养护公司和新西庄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腾退涉案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京0112民初2389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西庄村委会述称***等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后,并未实际耕种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了新西庄村委会,后新西庄村委会又将涉案土地租给了亿赫养护公司,可见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直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亿赫养护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使用费,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故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永农(西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确权使用合同》、民事裁定书、收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晋 怡
书记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