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国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家具景观大道北侧规划E6路东侧(香河国旺环保产业园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香河国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4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香河国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4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涉案工程地点为河北省香河县安头屯镇,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香河国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