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3895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龙福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赫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养护公司)、第三人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退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白家洼13亩土地,移除地上树木;2.被告支付原告白家洼13亩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土地使用费103350元(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每亩每年300元计算,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按每年每亩1500元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8年4月1日从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村集体承包位于白家洼13亩土地。2000年左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占用使用,种植大面积树木,至今未支付使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与西庄村于1998年3月26日签订的《**(西庄、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承包项目为粮田,数量为13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等内容。而村委会则述称,***等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后,并未实际耕种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了村委会,后村委会又将涉案土地租给了养护公司,可见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现***直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养护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使用费,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可采用适当案由后,另行主张其合法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奉一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