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6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0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晓彤,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审被告: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斌
审判员姚红
审判员*芳
审判员朱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治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
书记员***
书记员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