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4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六层6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2层(02)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