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1886号
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2层(02)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六层6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斯尔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