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3民初290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仑区。
被告:北京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A49。
法定代表人:丁战要,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我劳务费224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借用北京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迁安市大武各庄***轧厂厂房的钢结构工程,2020年4月14日我开始在此工作,我为技术工,月工资15000元,我在此工作至2020年7月10日。经过核算,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给我出具欠条,证明拖欠我工资22417元。现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4日开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轧厂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处工作,原告为技术工,月工资15000元,原告在该工程处工作至2020年7月10日。经过核算,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款22417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根据该欠条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22417元,被告***应予以给付。原告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用224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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