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2680号
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合作关系;2、判令被告腾空并搬离311、313号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测试费、水电费、暖气费共计110320元,并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利息15619.98元(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日期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原、被告达成《合作协议书》,原告为被告无偿提供经营用房两间。使用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满时,本协议终止。若被告要继续使用,经原告同意后,需提前三个月续签协议。被告在使用房屋期间,其所有的测试样品必须送到原告处检测,每月所送检测样品费用不低于1160元。若低于1160元,被告将按最低金额收取测试费。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29日及2014年2月3日向原告缴纳测试费6960元,2014年10月21日缴纳水电费96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房屋及支付费用。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要求被告缴费并搬离,被告均未回应。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送达通知,要求其于2021年5月15日搬离并缴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腾空并搬离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100号311、313号房屋是因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解决***的工作问题而由原告无偿提供被告***经营使用的房屋。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并向法庭提供2013年7月23日《合作协议书》。但被告***当庭否认上述《合作协议书》的存在,亦提出该协议书其并未签署。经查,该协议书上仅有原告签章,并无被告签字,应确认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另,2017年7月,被告***在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收回由其无偿提供给被告***经营使用的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100号311、313号房屋。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应系企业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