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安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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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1598号之一
原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三段24号-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潘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朝伟,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市安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4号第安D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红,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安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四川星银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琪
人民陪审员陈珍珍
人民陪审员陈欣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