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695号
原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11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61号。
负责人:谢群林,该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27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建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玲梅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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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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