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恒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668号 原告(申请人):甘肃恒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甘肃恒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冷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五四大街支行)内234386元的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交***名下车牌号为×××的本田牌轿车作为被保全人财产线索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系行使诉讼权利,并提交了被告的财产保全线索及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汉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冷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五四大街支行)内234386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2元,由原告甘肃恒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