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9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逯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2016年3月24日,在京兰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7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执恢113号结案通知,载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瑞庆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剩余的345525元自动履行。(2014)**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