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恢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
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支付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费97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末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7974.94元,对剩余案款8255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以公司股东XXX所有的位于西宁市XX区的房产一套,以物抵债48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过户时产生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由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负责解决。二、对剩余未清偿的345525元,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给付,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12万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和解协议不能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