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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0005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虎台。
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支付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费655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8元由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京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700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丰田”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该案纠纷源于被执行人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委托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上卡冈村1:2000地形图项目进行测绘。现已查明,申请执行人对共和县上卡冈村1:2000地形图项目进行测绘不符合共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坐标有漂移现象,需要重新测绘。青海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也出具检验结果通知单,明确西宁瑞庆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成果不齐全,无法进行正常检验工作,对此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配合被执行人补漏完成缺失的资料。据此,该案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闫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