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习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习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02民初319号
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南宁万达茂D3栋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习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江口里77号(原外环东路塘底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习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14元,减半收取3457元,财产保全费2391.35元,合计5848.35元(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5848.35元),由原告广西惠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珈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