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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佑聪、***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877号 原告:刘佑聪,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女,汉族,201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江口里77号(原外环东路塘底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T7LJ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佑聪、***、**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5日,原告刘佑聪、***、**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佑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佑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佑聪、***、**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