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877号
原告:刘佑聪,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女,汉族,201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江口里77号(原外环东路塘底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T7LJ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佑聪、***、**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5日,原告刘佑聪、***、**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佑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佑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佑聪、***、**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