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399号
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00000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宁信用社、184××××101****8950,实际冻结93171.8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云景路支行、450501604843****0854,实际冻结3300.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