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2299号之二
原告: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C6HY5C(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L3UJK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广西中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