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3民初611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秋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郭家伙场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范涛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建新南路贾盘石中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于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