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海力(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8895号 原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关帝庙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第六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源路18号院。 负责人:***,所长。 原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第六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