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海力(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君瑞建筑材料厂与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7793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君瑞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人:***,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女,生日、民族不详,现住: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君瑞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君瑞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