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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友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2民初2270号
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浦北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594055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西友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荣和山水美地**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65044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湘潭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div>
本院受理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友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197元,由被告广西友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