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5民初517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男,1988年5月9日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红碑***家园2#楼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YRCL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第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1)桂0205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桂02民终2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桂0205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99584元(其中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7663元、护理费7663元、残疾赔偿金71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9日,原告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的鼎华城丽水××#××#楼××室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做铝膜安装工。该项目的施工总包中铁二十五局第四公司,劳务分包方是被告**公司。2021年8月26日17时30分许,原告在作业时,不慎脚踩铝膜板滑摔造成受伤,被送往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治疗,疾病证明书诊断:1.右腓骨近端骨折。依据《司法工伤鉴定机构标准》GB/T1680-214),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50元(715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64350元(715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50元(7150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1450元(7150元/月×3个月)、住院治疗护理费3600元(200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25元/天×18天),合计1899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本案原审时二被告收到鉴定结论后未在七日内提出异议,该鉴定结论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相关规定,原告应得到前述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另依据《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的各项赔偿项目,均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计算得出,故本案属于明确的劳动争议。原告在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仲裁裁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原告坚持以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主张,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已预交),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陆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