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02民初6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现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现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址: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55号C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