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26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晖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县天元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三江县古宜镇河东开发区移民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450226081196470B。
法定代表人:曹天元。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江县天元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