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4075号
原告:曾广发,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广西堂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百花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X98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瑶族,住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广西堂安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6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曾广发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