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6行初35号
原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C座30楼3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8N4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詹梅,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被告已撤销其作出的津人社伤险认字(2018)14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了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