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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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7579号

原告: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门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伟,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树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林洪,经理。

原告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福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78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宁宁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