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天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4868号 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66号中国铁建安吉山语城11栋A单元四层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