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4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001207。

法定代表人:李国用,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148号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3600。

法定代表人:李瑞东。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1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18931.72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89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日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但目前账户内余额较少,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大兴商城8号楼项目,带该项目完工后本院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厦门市两级法院系统有大量终本案件,涉案金额已超人民币一亿元。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及约谈没有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书武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林甲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明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