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754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陈依芬,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唐****楼双吉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小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古庄新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新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主任。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古庄新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古庄新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古庄新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之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古庄新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李金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霞玲
书 记 员 康丽凤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