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财保23号
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文体路21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东路28号正荣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运火,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052********的账户,金额190万元,并查封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路28号(××润江)7幢22层2204室,保全金额36万元。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052********的账户,金额190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路28号(××润江)7幢22层2204室【产权证号:闽(2020)延平区不动产权第0××6】,保全金额36万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南平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