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8081号
原告: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西侧水韵华都一号楼二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4307。
法定代表人邱炳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亿、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80632L。
法定代表人章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新,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与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8)闽0802民初911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德兴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以(2020)闽08民终111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被告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张子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支付德兴公司维修费用1059978.15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日,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西安建筑公司承包德兴公司名下富兴广场项目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项目工程,西安建筑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德兴公司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4.1条);西安建筑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德兴公司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4.2条)。
2015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富兴广场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其中: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
2015年2月16日,富兴广场工程经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2015年5月20日,富兴广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富兴广场(旺角壹号)业主数次反映工程存在墙面空鼓、开裂、渗水等施工质量问题。因前述质量问题涉及的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外墙防渗漏工程等均属西安建筑公司的保修范围,且均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德兴公司遂将业主反映的问题向西安建筑公司转达,要求其承担保修责任。但西安建筑公司并未按约履行维修义务。
2016年6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德兴公司发出《关于“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问题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称《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德兴公司对小区存在的空鼓、开裂、渗水、防火门生锈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17年5月17日,新罗区物业管理站与富兴广场业主委员会代表、城市花园物业代表、福临门物业代表召开新老物业交接协调座谈会,作出《富兴广场(旺角一号)物业交接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其中第6、7条确定小区内存在部分防火门变形、防火门锁损坏,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地面开裂,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就上述质量缺陷,德兴公司多次与西安建筑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但西安建筑公司却怠于履行。
因西安建筑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龙岩市新罗区富兴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富兴业委会”)于2018年1月22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德兴公司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会议纪要》第6、7条确定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诉讼中,德兴公司申请追加西安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未予准许。2018年5月2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针对富兴业委会诉德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富兴业委会诉请。德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就(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履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德兴公司向富兴业委会支付维修费1150000元,由富兴业委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且德兴公司亦已依约向富兴业委会付清维修费11500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13项缺陷的类型、分布位置及质量缺陷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相关意见。再结合富兴广场小区的实际施工情况可以确认,前述13项缺陷中的以下质量问题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整改义务:1、一层大堂墙面的墙面饰面砖空鼓;2、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3、负一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渗水;4、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5、1#楼3梯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6、3#楼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7、1#、2#、3#楼屋面烟囱铁丝防护网;8、灯具、开关损坏;9、2#楼1梯疏散防火门被拆除。除此之外,《责令改正通知书》项下其余质量问题(包括:1#、2#、3#楼电梯石板材门套空鼓等)均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该部分质量问题与《会议纪要》项下部分变形、损坏的防火门,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地面开裂,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部分等质量问题及零星维修项目(详见德兴公司所提供《富兴广场项目售后修缮清单明细》)共同构成西安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其费用包括1、德兴公司依其与富兴业委会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后者支付的维修费1150000元中,扣除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整改义务的费用107366.85元后的余额1042633.15元;2、零星维修项目中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17345元,以上合计1059978.15元。
基于前述事实,德兴公司认为西安建筑公司就其应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向德兴公司承担保修义务的方式已由实际履行保修义务调整为承担保修费用,德兴公司从利于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特将原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支付德兴公司维修费用1059978.15元。
西安建筑公司辩称:德兴公司请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1059978.1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首先,针对案涉“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问题,不管是德兴公司,还是富兴业委会均未进行维修整改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整改,并对维修整改工程进行验收和审核结算,德兴公司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1059978.15元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二、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之间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而非追偿权纠纷。
富兴业委会诉德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认德兴公司应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会议纪要》确定的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该案并没有追加西安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而德兴公司在案件执行阶段,自愿与富兴业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富兴业委会支付115万元来替代判决所确定的维修整改义务,德兴公司无权向西安建筑公司追偿该笔费用。
三、西安建筑公司与德兴公司就“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纠纷尚未得到法院判决,且德兴公司也未委托他人对“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的缺陷进行维修整改,德兴公司直接变更诉请,要求西安建筑公司向其支付维修费1059978.1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虽然,德兴公司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的13项质量缺陷列举了8项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的内容,对于其余质量缺陷问题单方面认为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西安建筑公司认为,“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大部分的缺陷问题系由于德兴公司为了收取装修违约金,管理措施不到位所造成,缺陷责任大部分应由德兴公司承担,具体体现在:1、《责令改正通知书》质量缺陷第2项中明确指出“1、2、3号楼电梯前室每层墙面饰面砖均出现不同程度空鼓现象,因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地面砖而不是墙面砖铺贴,该做法工艺尚不成熟,加上部分业主装修时工人采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施工振动共同造成,现要求立即采用确实可行的施工方法对空鼓的墙面饰面砖进行修复,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工人进行检查,严禁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进入装修现场施工”,按德兴公司的施工要求1、2、3号楼每层电梯大理石门套覆盖在墙面砖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墙面饰面砖脱落导致电梯大理石门套随之脱落,形成所谓的大理石门套、墙面饰面砖“空鼓”现象。《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质量缺陷原因或现状中,亦指出选用玻化砖上墙系主要原因和业主装修产生的振动所造成。2、“3号楼31层至屋面楼梯休息平台处墙面、1号楼负二层东面墙面、C2102车位边墙面”渗水和“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西安建筑公司均已按要求处理完毕。德兴公司在与富兴业委会合同纠纷案中对此事亦予以认可,西安建筑公司已经承担了保修义务,至于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应由德兴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3、“1、2、3号楼屋面地砖松动,水泥砂浆封边破损”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小区业主在天台安装晾衣架,使用电钻破坏了屋面地砖,造成封边破损,加上前文所述,大部分业主敲打飘窗,使用了大功率电钻以及大磅数铁锤,甚至还有的业主在顶楼加盖,敲打、改造墙体,振幅过大导致地砖松动。《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亦认为系“边角部位地砖松动,或封边破损造成,其他部位地砖松动为后期人为影响造成,因此,并不是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所造成。4、“部分防火门生锈、变形严重”的问题,主要是(1)由于业主的装修工人清洗瓷砖后将盐酸直接泼在楼顶屋面,洒在防火门上的盐酸造成了门生锈、变形。德兴公司选购的防火门均为“天安牌”甲级钢质防火门,共计366扇,除了1号楼1单元、2单元楼顶的防火门有生锈、变形的问题,其余均完好无损,由此可见防火门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而是人为的破坏和使用不当造成的。(2)西安建筑公司注意到1号楼1单元楼顶的防火门,甚至整个门锁都脱落,足以见得人为破坏的痕迹非常明显。这个问题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当、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3)根据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富兴广场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防火门的损坏显然已过了保修期,西安建筑公司对此不承担保修义务。5、德兴公司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支付零星维修项目有关的1734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零星维修项目的最终承担者未必是西安建筑公司,如前文所述,很多问题出自德兴公司、业主、物业公司身上,西安建筑公司不需要承担保修义务。
四、德兴公司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1059978.15元,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上述维修工程,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从预留于发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根据上述约定,首先,保修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前所述,大部分的质量缺陷责任在于德兴公司,保修费应由德兴公司承担。其次,西安建筑公司已经维修整改的部分,应由德兴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最后,退一步而言,即便有西安建筑公司的维修责任,那也应该是西安建筑公司不在约定期限派人保修,且德兴公司在委托他人修理后,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德兴公司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况且,德兴公司至今未与西安建筑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尚欠工程款未支付,西安建筑公司将在另案起诉。
综上,德兴公司诉请主张1059978.15元维修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日,德兴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富兴广场,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同日,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按国家规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部位处理好物业和业主反映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不经过承包人同意,自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保修,所发生的业主损失费和保修工作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用双倍计算从保修金中扣除,但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差额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富兴广场项目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小区交付使用后因业主反映多项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富兴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组织人员于2016年4月7日、8日对小区三幢楼及店辅进行质量大检查,发现许多质量问题并形成书面的情况反馈向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2016年6月2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富兴广场(旺角壹号)进行现场勘查,并于2016年6月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龙新建[2016]157号),列举了13条小区的勘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如墙面空鼓、开裂、渗水、地砖松动、厨房烟窗未安装铁丝防护网、部分楼层电梯前室灯不亮及开关损坏、风机电源箱指示灯开关损坏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要求德兴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彻底消除隐患。2016年11月2日,德兴公司发函西安建筑公司《关于履行旺角壹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同时附维修项目清单,要求西安建筑公司履行保修责任。2016年11月4日,西安建筑公司发函德兴公司《关于“履行旺角一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件回复》,内容为:德兴公司函文附件中第1条内容,西安建筑公司已于10月份维修到位;第2、3条问题正在维修中;第4、5、6、7、8条问题在2015年3月15日项目验收合格开始至交房期间均无发现此类问题,该问题是因德兴公司及物业公司在后期成品管理不到位造成。且西安建筑公司亦本着双方合作多年而于2015年10月再次组织工人对因业主大肆敲打振动引起的电梯前室墙面及门套空鼓现象进行维修。
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就富兴广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产生责任发生争议。2018年1月22日,富兴业委会以德兴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决德兴公司立即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2、请求判决德兴公司立即对《会议纪要》第6、7条确定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2018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富兴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德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德兴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承担上述维修责任。
2019年6月17日,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就(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履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德兴公司向富兴业委会支付维修费1150000元,由富兴业委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德兴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前付清了维修费1150000元。
诉讼中,西安建筑公司申请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13项缺陷造成的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3月25日,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质量缺陷类型、分布位置及质量缺陷原因或现状进行分析,认为:1、墙面饰面石材和饰面砖空鼓中电梯石板材门套系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墙面饰面砖主要原因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未采用瓷砖胶代替水泥砂浆粘结瓷砖、结合层存在轻微孔隙和连角砂将不饱满,业主装修产生的振动。2、墙面和负一层桥架渗水中3#楼31层至屋面楼梯休息平台处内墙面、1#楼负2层东侧内墙面、C202车位边内墙面、东侧门卫岗亭墙面,均系防水施工不到位;负1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系电业局敷设电缆施工时,防水封堵措施不到位。3、涂饰墙面空鼓、开裂中1#楼3梯楼梯间部分墙面及屋面墙面、2#楼2梯负1、2层墙面,均系施工措施不到位,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系墙体切筑在楼板上产生过大的变形导致开裂。4、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中#3梯屋面现状无从查勘修补情况,不具备分析条件,3#楼屋面系预留部位已贴砖修补,略微空出墙面。5、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中1#、2#、3#屋面边角部分地砖松动为封边未施工牢固、或封边破损造成;其他部位地砖松动为后期人为影响造成。6、屋面烟囱未装铁丝防护网中1#、2#、3#楼屋面烟囱,出屋面烟囱内装有水平铁丝防护网。7、灯具、开关损坏已修复,现状无从查勘损坏情况。8、防火门生锈、变形等中屋面防火门生产、变形系防火门受损前未设备雨棚等保护措施对防火门耐用性产生直接影响,应与防火门产品质量有一定关系。2#楼1梯疏散防火门在防火门上安装门禁系统。西安建筑公司预交鉴定费96000元。德兴公司确认前述13项缺陷中的以下质量问题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整改义务:1、一层大堂墙面的墙面饰面砖空鼓;2、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3、负一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渗水;4、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5、1#楼3梯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6、3#楼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7、1#、2#、3#楼屋面烟囱铁丝防护网;8、灯具、开关损坏;9、2#楼1梯疏散防火门被拆除。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1059978.15元。
诉讼中,德兴公司申请对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项下《质量缺陷原因汇总表》罗列的各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及2017年5月17日《富兴广场(旺角一号)物业交接协调会议纪要》第6、7条项下各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9月27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下称《造价鉴定意见书》),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会议纪要》中第6、7条项下质量缺陷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认定: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确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25993元,其中饰面砖空鼓单项维修费用计598209.98元。不确定项目造价为人民币10905元。不确定项目为:1、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问题因现场勘验时,地砖已修复完毕无法查勘;2、2号楼三樘消防门拆除更换为不锈钢门的相关资料未经质证。不计入造价项目为:1、屋面烟囱实际有铁丝防护网,灯具及开关损坏等内容已修复,现场无法查勘;2、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地面开裂,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未进行质量鉴定,未确定裂缝深度宽度、受损及渗漏水原因和修复方案。德兴公司预交鉴定费用11500元。
上述事实,有德兴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关于“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问题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德兴维修函字2016第(1102)号《关于履行旺角壹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关于“履行旺角一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件回复》、《富兴广场(旺角一号)物业交接协调会议纪要》、德兴维修函字(2018)第0205号《关于履行“富兴广场(旺角壹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德兴通知函字(2018)第0331号《通知函》、(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08民终1299与民事判决书、工作联系函及快递详情单、地下室电井的现场照片、地下车位渗水照片、《富兴广场工程分项装修标准》、2016年4月—2018年5月维修清单及支付维修款项的凭据、2019年6月17日《执行和解协议书》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西安建筑公司提供(2018)闽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书、德兴公司民事上诉状、富兴广场材料签证单及相应的施工图纸、工艺要求,富兴广场钥匙移交清单、1号楼1、2单元楼顶的防火门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富兴(旺角壹号)小区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质询回函,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西安建筑公司对富兴广场(旺角壹号)的工程负有保修责任,由于西安建筑公司、德兴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好物业和业主反映存在的质量缺陷,导致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赔偿富兴业委会的修复费用中,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部分的费用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的13项质量缺陷,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就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的认定,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质量缺陷应由西安建筑公司负责并承担修复费用;《会议纪要》第6、7条项下质量缺陷未进行质量鉴定,无法认定系由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造成,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工程造价1025993元,扣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施工及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部分的工程造价外,其余均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扣除部分如下:(1)德兴公司自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维修范围,即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维修费用1558.95元(即:1,500元+1,500元×3.58%+1,500元×0.35%),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维修费用1150.95元(即:1,107.43元+1,107.43元×3.58%+1,107.43元×0.35%),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修补费用259.86元(即250元+250元×3.58%+250元×0.35%),以上合计2969.76元;(2)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的维修费用部分。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墙面饰面砖质量缺陷主要原因在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在施工工艺和业主装修产生振动。造成该质量缺陷的主要责任在材料选用方的德兴公司,次要责任在施工方的西安建筑公司和业主。因此,该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598209.98元应由德兴公司承担60%,西安建筑公司承担30%,业主承担10%。即饰面砖空鼓单项维修费造价621719.62元(598209.98元+598209.98元×3.58%+598209.98元×0.35%)的70%为435203.73元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扣除以上两项,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计587819.51元。德兴公司主张其自行组织人员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一些地方进行零星维修的费用17345元,因上述费用未经西安建筑公司确认,且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属于西安建筑公司的保修范围,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用587819.51元。
二、驳回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9.80元,由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78.2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1.6元;质量鉴定费9700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0元,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00元;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1150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吕 晓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卫 庭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丹(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