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西侧水韵华都一号楼二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4307。
法定代表人:邱炳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80632L。
法定代表人:章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亿、李彦,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兴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西安建筑公司向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1,050,718.26元;二、请求按德兴公司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在德兴公司、西安建筑公司之间合理分摊本案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及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的70%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错误,西安建筑公司应全额承担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
1.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导致墙面饰面砖空鼓的原因区分为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为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的施工工艺不成熟,次要原因为未使用瓷砖胶代替水泥砂浆粘贴,难以形成足够的粘结强度及业主装修时工人采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产生较大振动。对此,德兴公司认为:
(1)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是施工中的普遍作法,且正如《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指出的,采用瓷砖胶替代水泥砂浆粘贴可以避免空鼓等安装不牢固问题的发生,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的施工工艺不成熟的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且与该鉴定意见书相关认定自相矛盾。
(2)富兴广场小区施工过程中西安建筑公司对于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的作法予以认可,此从西安建筑公司所提供《富兴广场材料签证单》即可得到证明。在此情形下,正如《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指出的,《建筑构造图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地方标准等,均没有玻化砖上墙用水泥砂浆铺贴的作法,而较之水泥砂浆,瓷砖胶是更为适合的粘结剂,加之德兴公司在其所提供《富兴广场工程分项装修标准》中明确指出玻化砖粘贴采用专用粘结剂,故西安建筑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对于玻化砖上墙时所使用粘结剂类型(即瓷砖胶)应有明确的认知和认可,其未使用瓷砖胶代替水泥砂浆作为粘结剂显属施工工艺不当,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3)业主对所购住宅进行装修实乃常见现象,故西安建筑公司应确保其施工项目的质量不受业主装修行为影响,将墙面饰面砖空鼓归咎于业主装修时工人使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显然是十分牵强的,该结论不能成立。
2.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导致墙面饰面砖空鼓的唯一原因在于西安建筑公司未采用专用粘结剂所致,与选用玻化砖上墙及业主装修行为无关,故西安建筑公司对墙面饰面砖空鼓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既然如此,则根据一审判决确定的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质量缺陷应由西安建筑公司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的原则,西安建筑公司理应全额承担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一审判决认定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的70%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050,718.26元。
1.关于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第【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下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总体上将富兴广场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划分为两个部分:①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②不确定项目造价10,905元。
(2)就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而言,一审判决扣除不属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范围的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维修费用1,558.95元、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维修费用1,150.95元及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修补费用259.86元(前述三项维修费用合计2,969.76元),对此德兴公司不持异议。但如前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的70%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从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中扣除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的70%亦是错误的,该维修费用不存在扣除问题,应由西安建筑公司全额承担。据此,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部分为1,023,023.24元(1,025,993元-2,969.76元)。
(3)就不确定项目造价10,905元而言,一则,该部分造价中包括的负一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渗水维修费用(即:534元+534元×3.58%+534元×0.35%=554.98元)与西安建筑公司无涉,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二则,该部分造价中的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维修费用与2号楼更换为不锈钢门的三樘消防门维修费用均与西安建筑公司有关,相关鉴定资料系德兴公司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与鉴定机构指示提供,其形成于富兴广场小区现场勘查过程中,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维修费用与2号楼更换为不锈钢门的三樘消防门维修费用(两项合计为10,350.02元)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
2.关于二至四层伸缩缝修补、大堂及屋面风机零星修补等零星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
德兴公司所提供工作联系函、特快专递详情单、关于履行维修责任的函、地下室电井照片、关于履行“富兴广场-旺角一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地下车位渗水照片,《富兴广场项目售后修缮清单明细》(2016.4-2018.5)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提及质量缺陷问题外,德兴公司还自行组织人员对富兴广场小区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17,345元。由于该其他质量问题亦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故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承担与该其他质量问题相关的维修费用17,345元。
3.基于以上分析,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050,718.26元。具体包括: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下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1,023,023.24元;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下不确定项目造价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10,350.02元;
(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外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17,345元。
三、一审法院判令德兴公司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畸高,应予纠正。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在德兴公司所主张维修费用之大部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前提下,本案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之大部亦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判令德兴公司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畸高,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德兴公司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对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作出合理认定,以维护德兴公司合法权益。
西安建筑公司辩称,一、墙面饰面石材门套和墙面饰面砖空鼓,即便发生维修费用如《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共计968517.53元(931894.13+931894.13×3.58%%+931894.13×0.35),也全部应由上诉人德兴公司承担。
1.关于电梯饰面石材门套空鼓。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于2016年6月2日对现场勘查显示:1、2、3号楼电梯每层大理石门套出现不同程度空鼓现象,但并未脱落或损坏,而造成空鼓的原因,是由于上诉人德兴公司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在电梯石材门套施工设计中要求答辩人采用成本较低的砂浆粘贴法(或用粘贴胶)(详见施工设计图说明),而不是采用工艺材料和人工成本较高的干挂法和湿挂法,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质量缺陷原因或现状系未按规范要求施工,但答辩人系按上诉人德兴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所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当然应由上诉人德兴公司承担。
2.关于墙面饰面砖空鼓。《新罗区住房和城规划建设局关于“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问题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改正通知书”)根据新罗区住建局现场勘查情况认定和整改措施要求:1、2、3号楼电梯前室每层墙面饰面砖均出现不同程度空鼓现象,因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地面砖而不是墙面砖铺贴,该做法工艺尚不成熟,加上部分业主装修时工人采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施工振动共同造成,现要求立即采用确实可行的施工方法对空鼓的墙面饰面砖进行修复,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工人进行检查严禁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进入装修现场。虽然,质量缺陷鉴定意见书鉴定墙面饰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系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系:一、未采用瓷砖胶代替水泥砂浆粘结瓷砖、结合层存在轻微孔隙和边角砂浆不饱满;二、业主装修产生的振动。但是,上诉人德兴公司在《富兴广场材料签证单》中,明确要求使用玻化砖和使用砂浆粘贴的施工工艺,并且对品牌、型号作出了要求,甚至还在签证单中推荐了销售商,很显然,该部分的质量缺陷责任依然应由德兴公司承担。
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上诉人德兴公司向答辩人主张赔偿质量缺陷工程维修费的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便富兴(旺角壹号)小区部分工程质量缺陷与答辩人有关,那么,答辩人也仅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而不是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根据答辩人与德兴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只有在应当由答辩人承担保修责任而答辩人拒绝保修的情况下,且上诉人德兴公司已委托了第三方进行维修而支付了维修费用,该费用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而富兴(旺角壹号)小区部分工程质量缺陷至今未委托过任何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未发生的维修费用。
最后、答辩人认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质量缺陷工程造价鉴定费均应由德兴公司承担。
西安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8081号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德兴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德兴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587819.5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本案并非系追偿权纠纷,而是上诉人与德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质量保修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外人龙岩市新罗区富兴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兴业委会”)诉德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8民终129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德兴公司应对龙新建【2016】157号《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质量缺陷问题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确定的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以及对小区内部分变形、损坏的防火门及地下一层、负二层地面开裂,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部分进行维修,该案并没有将上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被上诉人德兴公司在富兴业委会申请执行阶段,自愿与富兴业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富兴业委会支付了115万元,德兴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说明了115万元中包含了其他费用而非仅限维修费,法院判决德兴公司承担的是维修整改责任,而非承担金钱债务,在执行中被上诉人德兴公司自愿向案外人富兴业委会支付115万元,而不管系德兴公司,还是富兴业委会,均未对《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的质量缺陷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并对维修整改工程进行验收和审核结算,因此,德兴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向上诉人追偿,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587819.51元,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德兴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上述维修工程,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从预留于发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四、保修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按上述约定,上诉人承担的是质量保修义务,被上诉人德兴公司只有在上诉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上诉人预留在德兴公司的质量保修中抵扣,但本案的工程质量问题并非系由上诉人的施工质量造成,而系人为破坏造成,工程质量保修仅针对施工质量问题,不含人为破坏的维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9.1条第4点约定工程验收后房屋未移交发包人,成品保护及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负责,2015年3月份验收后于7月房屋移交给德兴公司,被上诉人德兴公司移交给业主装修时管理不到位,属于人为破坏性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成品保护及人为破坏性的维修费用与施工方无关。
二、电梯石板材门套和墙面饰面砖空鼓系因为德兴公司的施工设计要求和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的施工工艺缺陷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系德兴公司及物业公司未加强对小区业主装修加以管理所导致,与西安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无关,同时,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和防火门生锈变形等系业主和装修工人人为破坏所致。
由于干挂法和湿挂法要在墙面铺设与预埋件连接的钢筋网固定石材,该工艺的材料和人工成本较高,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德兴公司在富兴小区电梯石板材门套施工设计中要求采用砂浆粘贴法(或用粘贴胶)(详见施工设计图说明),因此,电梯石板材门套空鼓原因并非系西安建筑公司未按规范要求施工所致。
使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亦是德兴公司的施工要求,被上诉人德兴公司在《富兴广场材料签证单》上指定了电梯石板材门套和玻化砖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生产厂家,同时,《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1、2、3号楼电梯前室每层墙面饰面砖均出现不同程度空鼓现象,因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地面砖而不是墙面砖铺贴,该做法工艺尚不成熟,加上部分业主装修时工人采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施工振动共同造成。《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选用玻化砖作为墙面饰面砖的施工工艺不成熟,是造成墙面饰面砖空鼓的主要原因,未使用瓷砖胶和业主装修时工人采用大功率电钻和大磅数铁锤,产生较大的振动系是造成墙面饰面砖空鼓的次要原因,电梯石板材门套和墙面饰面砖空鼓均不是上诉人西安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所致,不在西安建筑公司的质量保修范围之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发函给被上诉人德兴公司要求德兴公司对小区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整改来看,该质量缺陷与上诉人无关,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质量主管部门住建局就会直接发函给西安建筑公司,新罗区住建局要求德兴公司维修整改,说明该质量缺陷与上诉人无关,在被上诉人德兴公司与案外人富兴业委会诉讼中,被上诉人德兴公司在答辩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该小区质量缺陷属人为造成,因此,小区质量缺陷不是施工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建设方的工艺材料要求和人为破坏所造成,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维修费587819.51元,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不能作为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587819.51元的依据。
退一步而言,本案即便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如前所述,上诉人要承担的也仅仅系维修责任,而非支付维修款的责任,《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对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部分的工程造价重置价作出鉴定,而并非系对维修价格作出鉴定,这与小区质量现状的客观事实不符,以小区墙面电梯石材和饰面砖空鼓例,《造价鉴定意见书》附件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第一“项墙面电梯石材和饰面砖空鼓”石材成品门套价格为323880.56元,内墙面面砖(每块面积≤0.2㎡瓷砖胶剂粘贴)价格为507747.19元,两项材料价格合计831627.75元,而事实上除了空鼓外,大部分石材成品门套和墙面砖并没有损坏,只需进行维修即可,无需进行更换,维修价格显然要比鉴定重置价格低得多,因此,《造价鉴定意见书》包含了材料价款和人工费用,不能作为维修费用的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西安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德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兴公司辩称,一、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其保修范围内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所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第1款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第四条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德兴公司所提供系列证据(详见德兴公司一审第五组、第七租、第八组)证明,德兴公司曾多次通知西安建筑公司就富兴广场小区质量缺陷问题履行保修义务,甚至在富兴业委会将德兴公司诉至法院后,德兴公司还通知西安建筑公司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程序,但西安建筑公司一方面拖延、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另一方面亦拒绝与富兴业委会、西安建筑公司展开协商,故德兴公司只能先行对富兴广场小区质量缺陷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并垫付相关费用。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应对质量缺陷问题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还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关于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规定,西安建筑公司均应承担其保修范围内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
二、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050,718.26元。
1.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第【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总体上将富兴广场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划分为两个部分:(1)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2)不确定项目造价10,905元。对此,正如德兴公司在其《民事上诉状》中所指出的:(1)就确定部分造价而言,德兴公司对一审判决扣除不属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范围的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维修费用1,558.95元、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维修费用1,150.95元及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修补费用259.86元(前述三项维修费用合计2,969.76元)不持异议,但德兴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从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中扣除墙面饰面砖空鼓维修费用的70%是错误的,该维修费用应由西安建筑公司全额承担,故确定部分工程造价1,025,993元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部分为1,023,023.24元(即:1,025,993元-2,969.76元);(2)就不确定项目造价10,905元而言,除负一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渗水维修费用(即:534元+534元×3.58%+534元×0.35%=554.98元)与西安建筑公司无关外,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维修费用与2号楼更换为不锈钢门的三樘消防门维修费用(两项合计为10,350.02元)均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
2.德兴公司所提供工作联系函、特快专递详情单、关于履行维修责任的函、地下室电井照片、关于履行“富兴广场-旺角一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地下车位渗水照片,《富兴广场项目售后修缮清单明细》(2016.4-2018.5)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详见德兴公司一审第十组证据)能够证明,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提及质量缺陷问题外,德兴公司还自行组织人员对富兴广场小区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17,345元。由于该其他质量问题亦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故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承担与该其他质量问题相关的维修费用17,345元。
综上,西安建筑公司应向德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050,718.26元。具体包括: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下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1,023,023.24元;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下不确定项目造价中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10,350.02元;
(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外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17,345元。
三、西安建筑公司关于不承担质量缺陷问题维修费用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如前所述,在西安建筑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下,德兴公司依法依约有权先行对富兴广场小区质量缺陷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并垫付相关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西安建筑公司追索前述维修费用,故德兴公司向富兴广场业委会主张偿付维修费用具有充分的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2.根据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质询意见回复函,针对西安建筑公司在其《民事上诉状》中所提及具体质量缺陷问题的成因分析如下:
(1)电梯石板材门套空鼓的原因在于西安建筑公司未按规范要求施工,西安建筑公司主张电梯石板材门套空鼓与施工设计要求及小区业主装修行为有关不能成立。
(2)墙面饰面砖空鼓的原因在于西安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用专用粘结剂,西安建筑公司主张墙面饰面砖空鼓与选用玻化砖上墙及业主装修行为有关不能成立。
(3)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的原因在于封边未施工牢固或封边破损,此均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具有直接关联,西安建筑公司主张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系业主和装修工人人为破坏不能成立。
(4)防火门生锈、变形的原因在于防火门受损前未设置雨棚等保护措施对防火门耐用性产生直接影响,与防火门产品质量有一定关系,且防火门产品系由西安建筑公司采购、安装,故防火门生锈、变形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具有直接关联,西安建筑公司主张防火门生锈、变形系业主和装修工人人为破坏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西安建筑公司作为富兴广场小区施工单位,依法依约应对其施工项目承担保修义务,然西安建筑公司不仅未拖延、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甚至对德兴公司先行向富兴广场小区业主承担保修义务的作法视若无睹,此作法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否定评价,故德兴公司请求依法驳回西安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德兴公司合法权益。
德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支付德兴公司维修费用1059978.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1日,德兴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富兴广场,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同日,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按国家规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部位处理好物业和业主反映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不经过承包人同意,自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保修,所发生的业主损失费和保修工作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用双倍计算从保修金中扣除,但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差额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富兴广场项目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小区交付使用后因业主反映多项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富兴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组织人员于2016年4月7日、8日对小区三幢楼及店辅进行质量大检查,发现许多质量问题并形成书面的情况反馈向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2016年6月2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富兴广场(旺角壹号)进行现场勘查,并于2016年6月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龙新建[2016]157号),列举了13条小区的勘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如墙面空鼓、开裂、渗水、地砖松动、厨房烟窗未安装铁丝防护网、部分楼层电梯前室灯不亮及开关损坏、风机电源箱指示灯开关损坏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要求德兴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彻底消除隐患。2016年11月2日,德兴公司发函西安建筑公司《关于履行旺角壹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同时附维修项目清单,要求西安建筑公司履行保修责任。2016年11月4日,西安建筑公司发函德兴公司《关于“履行旺角一号项目工程保修责任”的函件回复》,内容为:德兴公司函文附件中第1条内容,西安建筑公司已于10月份维修到位;第2、3条问题正在维修中;第4、5、6、7、8条问题在2015年3月15日项目验收合格开始至交房期间均无发现此类问题,该问题是因德兴公司及物业公司在后期成品管理不到位造成。且西安建筑公司亦本着双方合作多年而于2015年10月再次组织工人对因业主大肆敲打振动引起的电梯前室墙面及门套空鼓现象进行维修。
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就富兴广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产生责任发生争议。2018年1月22日,富兴业委会以德兴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决德兴公司立即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富兴广场(旺角壹号)”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2.请求判决德兴公司立即对《会议纪要》第6、7条确定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2018年5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富兴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德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德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西安建筑公司承担上述维修责任。
2019年6月17日,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就(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履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德兴公司向富兴业委会支付维修费1150000元,由富兴业委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德兴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前付清了维修费1150000元。
诉讼中,西安建筑公司申请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13项缺陷造成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3月25日,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质量缺陷类型、分布位置及质量缺陷原因或现状进行分析,认为:1.墙面饰面石材和饰面砖空鼓中电梯石板材门套系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墙面饰面砖主要原因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未采用瓷砖胶代替水泥砂浆粘结瓷砖、结合层存在轻微孔隙和连角砂将不饱满,业主装修产生的振动。2.墙面和负一层桥架渗水中3#楼31层至屋面楼梯休息平台处内墙面、1#楼负2层东侧内墙面、C202车位边内墙面、东侧门卫岗亭墙面,均系防水施工不到位;负1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系电业局敷设电缆施工时,防水封堵措施不到位。3.涂饰墙面空鼓、开裂中1#楼3梯楼梯间部分墙面及屋面墙面、2#楼2梯负1、2层墙面,均系施工措施不到位,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系墙体切筑在楼板上产生过大的变形导致开裂。4.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中#3梯屋面现状无从查勘修补情况,不具备分析条件,3#楼屋面系预留部位已贴砖修补,略微空出墙面。5.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中1#、2#、3#屋面边角部分地砖松动为封边未施工牢固、或封边破损造成;其他部位地砖松动为后期人为影响造成。6.屋面烟囱未装铁丝防护网中1#、2#、3#楼屋面烟囱,出屋面烟囱内装有水平铁丝防护网。7.灯具、开关损坏已修复,现状无从查勘损坏情况。8.防火门生锈、变形等中屋面防火门生产、变形系防火门受损前未设备雨棚等保护措施对防火门耐用性产生直接影响,应与防火门产品质量有一定关系。2#楼1梯疏散防火门在防火门上安装门禁系统。西安建筑公司预交鉴定费96000元。德兴公司确认前述13项缺陷中的以下质量问题无须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整改义务:1.一层大堂墙面的墙面饰面砖空鼓;2.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3.负一层1013车位上方桥架渗水;4.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5.1#楼3梯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6.3#楼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未修补到位;7.1#、2#、3#楼屋面烟囱铁丝防护网;8.灯具、开关损坏;9、2#楼1梯疏散防火门被拆除。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西安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1059978.15元。
诉讼中,德兴公司申请对厦欣途【2020】评鉴(工质)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项下《质量缺陷原因汇总表》罗列的各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及2017年5月17日《富兴广场(旺角一号)物业交接协调会议纪要》第6、7条项下各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9月27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21】价鉴(工程)字第2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会议纪要》中第6、7条项下质量缺陷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认定:富兴小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确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25993元,其中饰面砖空鼓单项维修费用计598209.98元。不确定项目造价为人民币10905元。不确定项目为:1.屋面地砖松动、封边破损问题因现场勘验时,地砖已修复完毕无法查勘;2.2号楼三樘消防门拆除更换为不锈钢门的相关资料未经质证。不计入造价项目为:1.屋面烟囱实际有铁丝防护网,灯具及开关损坏等内容已修复,现场无法查勘;2.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地面开裂,电梯底坑井墙面渗水,未进行质量鉴定,未确定裂缝深度宽度、受损及渗漏水原因和修复方案。德兴公司预交鉴定费用1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西安建筑公司对富兴广场(旺角壹号)的工程负有保修责任,由于西安建筑公司、德兴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好物业和业主反映存在的质量缺陷,导致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赔偿富兴业委会的修复费用中,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部分的费用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的13项质量缺陷,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就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的认定,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质量缺陷应由西安建筑公司负责并承担修复费用;《会议纪要》第6、7条项下质量缺陷未进行质量鉴定,无法认定系由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造成,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工程造价1025993元,扣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施工及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部分的工程造价外,其余均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扣除部分如下:(1)德兴公司自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维修范围,即东侧门卫岗亭墙面渗水维修费用1558.95元(即:1,500元+1,500元×3.58%+1,500元×0.35%),物业及业委会办公室隔墙与顶板交接处空鼓、开裂维修费用1150.95元(即:1,107.43元+1,107.43元×3.58%+1,107.43元×0.35%),屋面风机电源箱墙面修补费用259.86元(即250元+250元×3.58%+250元×0.35%),以上合计2969.76元;(2)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的维修费用部分。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墙面饰面砖质量缺陷主要原因在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在施工工艺和业主装修产生振动。造成该质量缺陷的主要责任在材料选用方的德兴公司,次要责任在施工方的西安建筑公司和业主。因此,该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598209.98元应由德兴公司承担60%,西安建筑公司承担30%,业主承担10%。即饰面砖空鼓单项维修费造价621719.62元(598209.98元+598209.98元×3.58%+598209.98元×0.35%)的70%为435203.73元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扣除以上两项,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计587819.51元。德兴公司主张其自行组织人员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一些地方进行零星维修的费用17345元,因上述费用未经西安建筑公司确认,且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属于西安建筑公司的保修范围,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用587819.51元;二、驳回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339.80元,由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78.2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1.6元;质量鉴定费9700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0元,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00元;维修工程造价鉴定费1150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德兴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遗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到的鉴定问题引发的维修问题外,德兴公司还对小区其他质量问题支出的维修费用17345元。西安建筑公司对判决中认定“2019年6月17日,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就(2018)闽08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履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德兴公司向富兴业委会支付维修费1150000元,由富兴业委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有异议,该判决书的判决是德兴公司承担维修整改责任,不是支付维修费的责任。德兴公司在执行阶段与业委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西安建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业委会支付115万元,该款项不是维修费用,直到本案为止,不管是业委会还是德兴公司都没有对本案的缺陷工程进行维修,现在的质量有问题的工程还没有维修,一审判决遗漏了这一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将在下文中予以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西安建筑公司对讼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是否承担责任;2.讼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如何承担。
二、关于西安建筑公司对讼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是否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德兴公司与西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西安建筑公司对富兴广场的工程负有保修责任,由于双方未能及时处理好物业和业主反映存在的质量缺陷,导致德兴公司与富兴业委会产生纠纷,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判决德兴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执行阶段德兴公司与业委会达成协议,由富兴业委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德兴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该协议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协议,依法应认定有效。德兴公司履行了该协议义务,有权向西安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与其施工质量有关部分的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讼争工程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的13项质量缺陷,一审已委托专业机构福建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已就形成原因作了分析认定,明确了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故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质量缺陷应由西安建筑公司负责并承担修复费用。
一、关于讼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维修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有关的质量缺陷应由西安建筑公司负责并承担修复费用。《会议纪要》第6、7条项下质量缺陷未进行质量鉴定,无法认定系由于西安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造成,不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工程造价1025993元,扣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施工及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部分的工程造价外,其余均应由西安建筑公司承担。扣除德兴公司自认不属西安建筑公司维修范围2969.76元及不归责于西安建筑公司的维修费用部分。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墙面饰面砖质量缺陷主要原因在选用玻化砖上墙,次要原因在施工工艺和业主装修产生振动。造成该质量缺陷的主要责任在材料选用方的德兴公司,次要责任在施工方的西安建筑公司和业主。一审法院据此按比例认定西安建筑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计587819.51元并无不当。德兴公司主张其自行组织人员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一些地方进行零星维修的费用17345元,因上述费用未经西安建筑公司确认,且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属于西安建筑公司的保修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德兴公司、西安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9.80元,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78.20元,由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国柱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