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惟,福建笃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罗桥,实际经营地福建省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F幢9楼。

法定代表人:章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符海燕

审 判 员 陈雁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玥

书 记 员 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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