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惟,福建笃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罗桥,实际经营地福建省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F幢9楼。
法定代表人:章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符海燕
审 判 员 陈雁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玥
书 记 员 林 婷